離岸公司對賭協定,國外投資常見模式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對賭協議,為規避風險,對賭協議普遍採用離岸公司的方式設立。離岸公司與離岸法域相關。為鼓勵貿易、增進投資,世界上一些國家 和地區如新加坡、英屬維京群島、百慕大群島、開曼群島等以法律方式開闢出一些特別寬鬆的經濟區域,允許非本國人士或法人在這些經濟區域內成立公司,並在 其領土之外的地區經營運作。這些區域被國際投資界稱為離岸法域。離岸公司指的就是非當地投資者在離岸法域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離岸公司的 法律特徵有:(1)離岸公司必須在特定的離岸法域成立,這是離岸公司的地域因素;(2)離岸公司註冊資本來源於離岸法域之外的投資者的投資,或者說離岸公 司的投資者或設立人具有非當地性;(3)離岸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據必須是離岸法域專門的離岸公司法規範,這是離岸公司的法律因素。比如,在維爾京,其為《維 爾京國際商務公司法》,在開曼,其為《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規範;(4)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經營,或者說離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經營 的公司。這是離岸公司的運營因素。
中國國內法的法律框架下,法人國籍的確定採用註冊登記主義。具有中國國 籍的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公司。而外國法人則以其註冊登記地國為國籍國。對賭協議的雙方設立離岸公司後,離岸公司的註冊和設立地是離岸法域,因而,其 據以設立和運作的准據法是離岸法域的離岸公司法,據以運作的基礎性法律制度是離岸法域法律制度。設立離岸公司的目的是避稅和境外融資,同時規避了對賭協議 的實施風險,使投融資雙方享有相對自由的適用法律選擇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規避本國法律。離岸法域多屬於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比較適合私募股權投資有效運 行的。例如英美法系中籌資靈活的授權資本制度、可轉換優先股等法律制度。此外,離岸法域與英、美等國法律體系的同一性,也便於離岸公司在香港、美國等資本 市場IPO上市,當融資企業業績不達標、創業失敗時,私募股權資本能以並購等方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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