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對於申請資格認定的企業,經審核,如其《申請書》申請內容屬實,並符合本辦法 “一般納稅人的條件”的,則予以認定。並按以下情形分別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臨時一般納稅人、正式一般納稅人:
(一)對於符合條件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貿企業、新辦商貿零售企業、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和其他商貿企業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輔導期不少於6個月。
(二)對於符合條件的除上款以外的其他新辦企業,則認定為臨時一般納稅人。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一般納稅人的條件”的,並設有固定經營場所、擁有固定貨 物購銷管道和完善的管理體系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可直接認定為臨時一般納稅人。臨時一般納稅人的有效時間為認定之月起12月。
(三)對於符合條件的除上兩款以外的其他企業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
如其《申請書》申請重要內容失實,但企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00萬元的工業企業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商貿企業,則予以認定,並同時按本辦法暫停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其他情況則不予認定,並書面告知不予認定的具體原因。
2. 按本辦法審批後,受理崗位根據審批結果制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轉正、繼續)通知書》(附件三)。對於批准認定的,並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 頁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用章,同時填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同時在稽核系統中錄入一般納稅人資格資訊。
3. 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從資格認定之日起按一般納稅人規定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並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後按有關規定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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