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註冊的條件

商標國際註冊的條件
商標國際註冊是獲得商標權的主要途徑,註冊時,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將依據本國商標法和國際公約、協定規定的條件審查註冊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這些法定條件是一個商標獲准註冊的必備條件,稱為商標國際註冊條件。商標國際註冊條件是商標審查的重要內容。
以下幾種情況在多數國家被認為不具備顯著特徵:
(1)商標採用了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或圖形。如以“乳牛”作為奶粉商標圖案,因乳牛為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圖形,商標不具備顯著特徵,不能獲准註冊。
(2)商標採用了地理名稱。根據國際慣例,許多國家和地區禁止使用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因為地理名稱不能區別不同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3)商標僅由表示商品品質、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文字、圖形組成。如“羊絨”毛絨、“金質”鋼筆等。採用這類商標,將使商品與其他同類商品混同。
(4)商標由單純阿拉伯數字組成。以阿拉伯數字作為商標;將使其不易識別,使用在某些商品上還會引起誤認,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標易與尺碼混淆。大多數國家規定數字商標不准註冊,如廣州生產的“555”牌電池在巴基斯坦、肯雅等國申請註冊未能得到核准。
對商標的顯著特徵的審查,各國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
日本商標法同中國商標法對顯著特徵規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標必須使用所指定的一種或幾種顏色。
法國商標法的規定較寬鬆,一切可用以識別產品、物品或服務的標記如姓氏、別名、地名、標籤、標徽、烙印,印花、戳記、插畫邊紋、圖畫、浮雕、字母、數位、銘文等都可以作為工業、商業或服務業的商標。
英國和美國實行商標註冊兩部制,在A部(主簿)註冊的商標較B部(副簿)註冊的商標要求嚴一些。[3]
英國商標法規定,凡申請註冊為A部的商標,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公司、字型大小、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以獨特的形狀表現的;
(2) 申請人自己的或者企業前人的簽字式樣;
(3) 一個或幾個獨創的文字;
(4) 一個或幾個對商品特性或品質無直接聯繫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稱或姓氏;
(5) 其他顯著特徵。